国务院官宣《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1-09-24 访问量:587次 来源:江苏森基建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


1、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负责返工、加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


(二)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


(三)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5、个人。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条例》共8章,分为总则,勘察、设计和施工,鉴定、加固和维护,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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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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